年8月09日15时20分许,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在临湖公路花果畈垃圾场段进行供水管线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云溪供水(临湖公路供水管线)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云溪供水(临湖公路供水管线)工程
工程范围:临湖公路云溪互通以北交叉口(K19+)至奇西路交叉(K40+)
施工单位:岳阳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凭建设部门资质证书从事给水管网的工程设计、水表检定、管道安装及管网维护;建筑材料、供水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管道、水表及阀门的采购和销售;自有门面租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岳阳市自来水公司
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
经营范围:城市自来水生产、供应,给水管网工程设计,水表检定、修理、调试,自来水管道及设施安装、维修、检测,水暖器材的销售,自有门面租赁,水质检测,二次供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云溪供水工程概况:云溪供水工程(临湖公路供水管线)主要为满足云溪片区、长炼区域和空港产业园、木里港片区等生活用水需求。该管线工程(一期)施工图设计范围起点为临湖公路云溪互通以北交叉口(K19+),终点为奇西路交叉(K40+),管理总里程为21.1公里。其中K35+-K36+段为皇姑塘立交范围拆迁管道,管径D、DN,管道总长约1.89公里,其余为新建管道,管径为DN-DN,管道总长约29.41公里。该管线工程设置加压泵站一座,架空管道27处。工程包括:土石方开挖、运输、砂土回填、阀门安装、阀门井砌筑、混凝土路面破除及恢复等。
(三)云溪供水(临湖公路供水管线)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相关情况
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
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由经理陈海涛任组长,公司副经理任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但公司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云溪供水建设项目施工时,因未进行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广益公司未成立工程项目部,而是派公司员工陈立秋(无项目经理资质)负责整个项目,同时派出安全员徐文涛、施工员李向军进驻项目进行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8月09日14时20分许,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驾驶员方邵翊驾驶汽车起重机(车牌号:湘F)到临湖公路花果畈垃圾站公路西边进行卸管作业,方邵翊驾驶汽车起重机到达时,两名劳务工人(其中一名是事故死者陶恒心)已经到达了作业现场。在货车将七十根DN球墨管材运来后,他们开始进行吊卸作业。两名劳务工人一人在货车上装吊钩,一人(陶恒心)在地面负责扶住管材并指挥起重机进行吊卸,整个作业采取边吊卸边移动车辆的方式准备将所有DN球墨管材依次摆放到指定埋设的位置。15时30分,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方邵翊将管材吊起后,按照陶恒心的指挥将管材吊向摆放地方,因吊臂距离施工地点上方的一万伏高压电线过近,导致高压电线产生电弧击中吊臂,在地面指挥的陶恒心因用右手扶住管材,直接被电击倒地。
(二)应急救援情况
陶恒心倒地后,自己爬起来走了近两米的距离再次倒在地上,这时驾驶员方邵翊发现起重机上有电火花,立刻将吊臂向后转,并离开驾驶室和另外一名劳务人员跑向陶恒心倒地的位置,当时陶恒心还有意识。方邵翊当即拨打急救电话,并电话向安全员徐文涛报告了情况。15时40分,救护车赶到并进行施救,但因伤势严重,陶恒心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年8月20日,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与陶恒心家属签订了《补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方邵翊,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汽车起重机操作规程,在上方有高压电线,没有起重指挥工和安全员现场监督指挥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吊卸作业,操作中吊臂距离高压电线过近产生放电弧,导致陶恒心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
1、无资质人员指挥起重机卸管作业。使用汽车起重机进行卸管作业时,由无资质的劳务人员陶恒心指挥卸管作业,导致吊臂距离高压电缆过近,产生放电弧触电。
2、对于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存在严重问题。没有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进行吊卸作业时,没有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督指挥。
3、没有对吊卸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告知。导致作业人员对现场存在的危害因素辨识不足,无法有效规避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8·09”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方邵翊,男,群众,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汽车起重机驾驶员,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在没有安全员和具有资质的起重指挥工在场指挥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卸管作业,对作业场所周边安全隐患辨识不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给予其留职查看六个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0元。
2、徐文涛,男,群众,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卸管作业进行检查,在卸管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存在高压电缆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告知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0元。
3、陈立秋,男,中共*员,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驻云溪供水(临湖公路供水管线)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严格督促安全员徐文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卸管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0元。
4、钟小兵,男,群众,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施工安全工作。对云溪供水(临湖公路供水管线)工程项目安全检查不细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元。
5、陈海涛,男,中共*员,岳阳市某供水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没有严格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自身职责,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的情况没有及时解决,导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自来水公司对其诫勉谈话、做出书面检讨,并处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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